(2)自然人股东张广智、李苗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 每年可转让其持有该部分股份的 9%;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然人股东牛俊高、赵世杰、郝不景、汪正峰、张建超、谭兴无、李洪波、丰文祥、寇志奇、何会敏、戴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每年可转让其持有该部分股份的 6%;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2、上述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做出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