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顾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10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过户情况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濮耐股份已拥有郑州华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后续濮耐股份需继续履行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协议,包括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办理工商变更、就本次新增股份办理登记及上市事宜。
三、备查文件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核查意见》;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过户情况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