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会费的管理,提高委员会费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会费管理办法》,经全国耐标委四届委员会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0年10月18日
全国耐标委委员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为规范委员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正式委员和观察成员均应缴纳会费。
第二条 按照委员在委员会中承担的作用,委员会费分为三个层次:主任委员单位5000元/年;副主任委员单位3000元/年;委员单位2000元/年。观察成员1000元/年。
第三条 各委员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 秘书处指派专人对会费进行管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向委员及观察成员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2)支付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人员的报酬;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6)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的奖励;
7)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的开支。
第六条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七条 委员当年不缴纳委员会费的,秘书处不再提供有关标准资料;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上报国家标准委建议解聘委员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耐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委员会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