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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11月20日 09:19 耐火材料网 zr/文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通过"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成为已公告企业的,每年4月30日前,需再次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更新相关资料,确认自我声明。
第十二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业,对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3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合格的,一年之内不再重复抽查。临时现场核验,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核验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的企业存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已公告企业名单中撤销、停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
第十七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已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规范公告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三)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四)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的名单时,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第十八条 被停止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整改合格满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被撤销名单的已公告企业,整改合格满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建材工业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检验)均不得收取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39号)、《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53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554号)、《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3〕19号)、《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4〕286号)等。

附件: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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