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监督管理,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依据《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和要求,继续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及时公布监察结果,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一)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察。各地应依法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监察。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工业企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和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各地应依法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节能监察效能
(一)完善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配置与岗位相适的监察人员,配备科学合理的节能执法装备,形成目标统一、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节能监察组织保障体系。通过开展跨区域业务交流、联合执法、结对帮扶等工作,加强全国各级节能监察机构间的交流,促进各地区节能监察工作平衡发展。根据节能监察结果,推动修订相对滞后的能耗限额标准。
(二)创新工业节能监察模式。各地要系统总结推广前期专项监察中的成熟经验和工作模式,因地制宜地用好联合执法、异地交叉监察、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节能监察与能源审计相结合等监察手段,促进节能监察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和科学准确。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推动企业根据审计结果研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持续提升能效。进一步完善跨区域督查内容和方法,全面开展跨区域交叉督查,加强不同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交流协作。
(三)加强节能监察业务指导。完善重点行业节能监察执法规范,修订工业节能监察手册,实现重点高耗能行业全覆盖。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培训,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建设的指导,分层次、多渠道开展节能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和水平。鼓励各地遴选一批执法规范、工作扎实、节能环保效益突出的节能监察优秀案例,加强交流宣传,并推荐2-3个优秀案例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四)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鼓励各地探索用能设备产品能效在线核对、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重点企业主要用能设备电子档案等模式,提升节能监察信息化水平,推动节能监察更加高效准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编制工作计划,开展专项培训,细化措施手段,明确目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2017年未完成专项节能监察任务的节能监察机构不宜再承担今年工作)。请各地于3月15日前组织申报2018年专项监察任务(包括监察类别和企业名称,见附表1、2)。对要求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行业应仔细核对企业名单,确保不漏报、不错报,对已停产企业应列入企业名单并注明(不组织实地监察和申请补)。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请各地于6月底前将2017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开展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6〕228号)要求,梳理前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于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对往年下达任务中由于企业停产等原因未实施的监察任务应开展补查,因企业关停等原因无法补查的,结余补助经费应用于本年度专项监察工作。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部署,鼓励各地区与有关部门合作,将节能监察执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发挥节能监察的督促约束作用。
(五)严格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请各地于10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报告和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及监察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