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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对全国燃煤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提出了24条整治意见。
《方案》提出,中发[2015]9号文出台之后,未经批准或未列入规划的新建燃煤自备电厂,一律停建停运。且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严格执行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并网燃煤自备电厂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向电网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