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鉴定矿石品位,动态确定产品价格
总公司成立鉴定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矿石等级、品位进行严格审定,确保产品出厂质量。同时,根据市场行情和供需形势,通过董事会商议研判,确定产品价格。
(五)严格控制矿石出境
为满足加工企业生产需求,外地矿石可以采购,但总量必须控制。本地矿石原则上限制出境。结合周边地区市场行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价格杠杆控制矿石进出。同时,采取条块结合实施监管,压实属地镇区责任。
(六)收取生态恢复资金
按开采企业开采量收取生态恢复资金,实行按季度核算,按季度核算收取,年设计规模50万吨以下(含50万吨)的矿山企业每吨收取15元,考虑纳税大户,年设计规模50万吨-15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1000万元,年设计规模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1200万元,年收取额度约1亿元左右。
资金主要用于动态监测、环保生态恢复等,制定生态恢复近期和中长期规划,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实施。此项资金也可用于收购小规模矿山企业,其收购资产归总公司所有,各股东企业按缴纳资金比例持有相相应股份。
(七)收取经营保证金
以企业年设计规模为标准,一次性收取经营保证金,年设计规模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100万元,年设计规模10万吨-30万吨(含30万吨)的矿山企业每吨收取10元,年设计规模30万吨-50万吨(含5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400万元,年设计规模50万吨以上矿山企业收取600万元,收取额度约5000万元左右。资金主要用于规范企业管理,处罚超采、盗采、违规开采、矿石私自出境等行为。
(八)收取总公司运营管理费用
为确保总公司运营管理支出,市财政负责拨付50%,其余部分从企业利润中提取。
(九)海镁总厂实行总量分配
海镁总厂矿山开采应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执行,其内部分配和管理,由海镁自行解决。
(十)试行区域整合与管理
确定以马风区域为试点,责成峰驰公司牵头,利用企业自有资金,采取加盟、入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区域整合,全力配合总公司对本区域矿山有序开采、矿石出境、平台销售、品位鉴定等进行监管,与总公司整合运营同步进行。
八、配套措施
(一)市委、市政府责成国土、安监、林业等职能部门,在对矿山企业进行“体检”排查,对于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为企业准入提供有效依据。
(二)对于采矿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企业,在办理矿证延续过程中,建议市镇两级政府严格把关,认真审定。
(三)市委、市政府组织公安、国土、安监、林业、综合执法、水利、环保等部门及相关镇区,对矿山违规、违法开采,尤其是盗采、私自出境等行为予以严格监管和严厉打击。
(四)由财政局组织协调税务部门,依据矿山开采总量及企业生产数据分析,认真核算,严格征管,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