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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印发《海城市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07月04日 09:22 耐火材料网 zr/文

四、资金补助标准

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镁制品窑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标准为:轻烧反射窑每台补助5万元;重烧镁砂窑每台补助10万元;中档镁砂窑每台补助15万元;高纯镁砂窑每台补助20万元。

五、资金补助程序

窑炉所有人将拆除的窑炉影像资料和确认意见上报属地镇(区),经其报送市环保局,并共同进行现场审定出具审定意见后建档留存。补助资金由新建镁制品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由环保局负责协调,由相关镇(区)负责具体操作,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情况进行置换。

六、职责分工

为全面推进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成立海城市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镁制品窑炉拆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审议决定相关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减排办,负责镁制品窑炉拆除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提供镁制品窑炉拆除明细,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分工如下:

相关镇(区)。各相关镇(区)为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拆除窑炉的全面工作。负责宣传发动、核查初审、补助资金兑现、违法行为调查、组织强制拆除、招商活化资产和矛盾化解稳定等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对未自行拆除镁制品窑炉的企业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配合镇(区)强制拆除,做好信访稳控工作。

附:

                        依法强制拆除企业违法建设窑炉实施标准


      为落实《海城市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实施方案》,对依法实施关闭的镁制品企业窑炉在方案规定期限内企业逾期自行拆除,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1.未在市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且经书面催告仍未拆除的。

2.企业窑炉建设存在违法行为。

⑴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⑵违反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⑶违反林木林地管理违法行为。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⑷其他依法可以拆除的违法行为。

二、强制拆除窑炉的实施

1.对企业窑炉建设违法行为,分别由规划、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处理决定。

2.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代履行的规定,由属地镇(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拆除,相关部门依法提供相关强制拆除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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