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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推进本市(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源头管控、全过程管理、聚焦重点”的原则,在基本取消分散燃煤的基础上,对本市工业炉窑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进工业炉窑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前,系统梳理全市范围内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管理清单,明确分年度任务,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
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实现工业炉窑稳定达标排放,提升本市工业炉窑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详见附件1。
三、主要措施和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本市禁止新建燃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窑;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2019年底前,淘汰或关停工业炉窑12台;2020年底前,淘汰或关停工业炉窑5台,详见附件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2019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7台;2020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59台,详见附件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
推进工业炉窑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本市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全面执行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氮肥、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应按照本市工业炉窑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其他行业工业炉窑按照本市工业炉窑地方排放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20、100、2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在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溢。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焦炉侧炉口应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2019年底前,完成深度治理18台;2020年底前,完成深度治理6台,详见附件2。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实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重点深化推进工业炉窑环境管理
1.加强污染源监控监测体系建设。企业应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已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正常联网的企业排口,相应指标可免于手工自行监测,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可减少对其抽查的频次。
2.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规定,完成工业炉窑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力度,促进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各区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仍在违规燃用高污染燃料、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9年11月底前,各区和上海化工区要制定辖区内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分年度治理任务。2020年11月底前,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工业炉窑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完成工业炉窑大气综合治理任务,实现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和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推进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炉窑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测和执法,实施动态管理。企业要及时制定和落实改造计划,力争提前完成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管执法
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企业达标改造的主体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三)建立定期报送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25日和5月25日前将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包括淘汰关停、清洁能源替代或深度治理情况,执法检查及主要做法等)书面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
企业应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监测,并将达标情况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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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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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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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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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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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炼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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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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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钢/生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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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高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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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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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转炉、炼钢电炉、
铁水预处理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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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
|
铁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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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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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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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铜、铅、锌、钛、钴、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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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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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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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岩矿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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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熔窑、岩矿棉熔炼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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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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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黄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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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炉、黄磷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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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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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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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熔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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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化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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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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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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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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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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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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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铜、铅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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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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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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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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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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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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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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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融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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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煅)烧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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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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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矿、球团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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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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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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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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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稀土、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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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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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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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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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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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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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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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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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窑、隧道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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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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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窑、轮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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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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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窑、套筒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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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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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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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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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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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烧炉、煅烧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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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炉
|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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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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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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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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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有色、铸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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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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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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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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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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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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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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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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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炉
|
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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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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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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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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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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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化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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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
发生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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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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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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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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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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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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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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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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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2-2012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3-2012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4-2012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5-2012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6-2012
|
焦化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6171-2012
|
有色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5-2010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6-2010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7-2010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8-2010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6451-2011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6452-2011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770-2014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4-2015
|
建材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4915-2013
|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453-2011
|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9495-2013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4-2010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9620-2013
|
石化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0-2015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1-2015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2-2015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5581-2016
|
化工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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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31/86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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