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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年07月26日 10:18 证券之星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李彩霞、王志宏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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