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议通过《关于重新聘请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财会[2012]2 号文的要求,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原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常年审计服务的业务团队参与了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转制。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基本利益,公司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年审计费用 5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 92,279,2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董寒冰 孔维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