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董寒冰 孔维健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二○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