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16年度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材料申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本地区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由招标办公室接收汇总。
2.凡满足镁砂、滑石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审核。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接收企业投标资格申报材料:
(1)组织本地区企业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需提供:
① 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④镁砂、滑石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⑤流通企业需提供供货企业符合②、③、④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购货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证明。
上述材料均必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本地企业投标资格申报材料,并于2015年11月18日17时前将汇总后的材料送达招标办公室,如未在上述时限内送达,招标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二)资格审核。
1.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核。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汇总后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审核。
3.为了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核工作,招标办公室对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进行复核。需审核出口供货业绩的企业在上报上述复印件后,需将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及正本扫描(或照片)件的刻录光盘在送交材料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招标办公室进行复核。不提供正本文件的企业供货业绩不予核准。
4.资格审核于2015年11月24日前结束。审核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5.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复审合格企业顺利投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信息提交至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有关投标网络问题请及时咨询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00208,67800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