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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08月28日 09:17 耐火材料网 zr/文

导读: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验。实地核验专家应不少于两名。实地核验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复核认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线)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企业选择自我申明符合规范条件的,可以登陆有关第三方网,在《企业和生产线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平台)上,提交申报规范公告所需的材料,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自提交材料和确认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之时起的六个月内,未遭质疑的,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工业部门组织开展的临时现场核验中,专家确认其确能执行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作为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企业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通过自我声明平台成为已公告企业的,每年1月31日前需再次登陆有关第三方网,在自我声明平台上及时更新有关资料,确认保持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状态。

     第十二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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