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已公告企业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2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在自我声明平台的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临时现场核验,并依据临时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规范公告名单中撤销该企业名单,或中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取消其在自我声明平台上声明。
第十七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规范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规范公告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三)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四)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拟从规范公告名单中撤销的企业名单,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第十八条 被中止规范公告申请或取消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可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被撤销名单的已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两年后,可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发布企业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检验)均不得收受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39号)、《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53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554号)、《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3〕19号)、《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4〕286号)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