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产布局
1.镁制品加工项目应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必须符合海城市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2.按照集约化、集聚化原则,镁制品加工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优先考虑园区内拆除现有传统轻烧镁窑、重烧镁砂窑、中档镁砂窑和高纯镁砂窑,改建为新技术、新工艺窑炉;优先考虑依托现有关闭的地条钢等企业,有用电负荷、闲置场地厂房等资产进行盘活重组的项目,采取产能和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方式,实现菱镁产业提档升级;优先支持建设镁制品终端项目,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联合审议领导小组负责调剂。
3.主要河流两岸、风景区、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红线范围内区域和非工业建设规划区不得新建、扩建镁制品加工项目。
六、产能标准
各类窑炉及生产线产能标准:
1.单台轻烧氧化镁窑炉装置规模≥5万吨/年;
2.单台烧结镁砂窑炉装置规模≥5万吨/年;
3.单台、单班电熔炉装置规模≥5000吨/年;
4.单条浮选生产线处理低品位矿石能力≥20万吨/年;
5.单条不定形生产线≥5万吨/年。
七、环境保护
(一)污染物排放
配套建设窑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装置,各项污染物经治理达标后排放。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其中,各种窑炉均执行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50 mg/m3。轻烧窑氮氧化物为100 mg/m3、重烧竖窑和中档竖窑氮氧化物为 200 mg/m3、高纯竖窑氮氧化物为 400 mg/m3。隧道窑、回转窑、梭式窑等其他炉窑按炉温进行控制,即:温度<1400℃时氮氧化物为100 mg/m3;温度 1400-1700℃时氮氧化物为200 mg/m3;温度>1700℃时氮氧化物为300 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为0.8 mg/m3。
(二)物料的储存、装卸及运输
1.各类物料应设置在封闭的储库或堆棚内,确实不能封闭或临时露天存放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 1.1 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2.物料装卸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卸料位置应配备除尘设施。
3.运输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三)物料输送
物料输送应采用封闭输送系统,或在封闭厂房、通廊内运行,开放式输送设备在转运点、 进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四)干燥、烧成(煅烧)
1.干燥、烧成(煅烧)系统应保持微负压操作,及时处理漏料、漏风问题。
2.各类干燥设备、烧成(煅烧)炉窑的烟气出口均应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有组织排放。
3.进料口、出料口均应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五)加工与处理工序
破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成品加工、包装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加工与处理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采用密封良好的设备,进出料端均应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实施有组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