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
1.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行实时在线监控;
2.采取清洁生产技术,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3.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项目审议
(一)联合审议制度
为科学严谨审议论证镁制品建设项目,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发改、环保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规划局、经信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为成员单位的“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联合审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镁制品项目进行审议论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收集汇总、组织会议审议、出具审议意见等。
(二)审议程序
1.拟投资的项目单位先行向所属开发园区、镇(区)申报项目,相关开发园区、镇(区)在征得市联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项目新工艺、新技术、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等情况进行论证,取得专家论证意见。(由市经信局、环保局负责分别聘请专家,相关费用由所属开发园区、镇区给付)
2.由相关开发园区、镇(区)收集、初审后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并出具审议意见。
3.拟投资的项目单位取得审议意见后,实施替代镁砂窑炉的拆扒工作,待完成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置换后,将影像资料报送至各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一事一议
对于经济发展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审批。
九、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如国家和省、鞍山市出台新规定、新标准、新要求,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3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