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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办发〔2018〕42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经海城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城市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减控污染物排放总量,严防镁制品窑炉污染反弹,活化闲置资产,结合海城关闭镁制品窑炉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除原则
1.政府主导属地操作依法依规的原则。
2.总量置换适度补贴的原则。
3.积极推进限时拆除的原则。
4.有效活化闲置资产的原则。
二、拆除范围
未按照2016年省、鞍山市和海城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污染治理取得环保备案手续,被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镁制品企业窑炉。按照《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未通过审核的窑炉上报市政府实施停业,此类窑炉要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逾期未完成的市政府将实施关闭,关闭窑炉的拆除工作按照此方案执行。
三、拆除方式和时限
1.自行拆除阶段(2018年6月1日-9月30日)。由窑炉所有人提出拆除书面申请,上报属地镇(区)政府,经其初步核实和拍照后,将资料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按照相关规定会同镇(区)共同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共同出具确认意见后,所有人即可自行实施窑炉拆除。所有人在将窑炉拆除过程中和拆除后要通知属地镇(区)或自行拍照,留存拆除窑炉的影像资料。
2.依法强制拆除阶段(2018年10月1日-11月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法规,由属地镇(区)负责,市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依规进一步核实企业窑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积极鼓励企业拆除现有工艺、技术落后的传统镁制品窑炉,此类窑炉不受时限限制,随时申请,随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