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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9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等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5日。
《征求意见稿》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4项原则。一是分步服务环境管理需求:工业炉窑环境管理现状落后,不同于其他行业,不能像火电、钢铁那样要求工业炉窑。可采取先发证、纳入管理、收集数据、逐步规范的步骤进行管控。编制过程既要方便管理,又要契合实际。二是补充完善许可规范体系:主要管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以外排污单位的工业炉窑。结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兼顾耐火材料制造、石灰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等部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三是推动解决排放标准问:一方面,解决现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炉窑分类不细、因子缺失、限值宽松等问题;另一方面,解决测试方法缺失等标准执行问题。四是衔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管理对象尽量保持对接;重点管理行业许可排放量(属于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管理,且没有行业规范的);治理方案确定的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为许可排放量核算依据之一。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工业炉窑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适用于指导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与工业炉窑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应许可要求;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的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相关工业炉窑作出规定的,不适用该《征求意见稿》;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变更许可证内容,不再执行《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除钢铁、炼焦、水泥、有色等行业外,其他工业炉窑管控力度仍然薄弱,管理要求相对宽松,数据支撑严重不足,存在行业分布广、企业规模小、炉窑类型多、措施水平差、排放总量大、标准宽松等特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