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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

2020年04月02日 08:16 耐火材料网 zr/文

中国耐火材料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家和省严禁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要求,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营造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
     各市新建钢铁、炼化、焦化、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布局规划、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新建二次炼油加工能力(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延迟焦化装置)以及焦化、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等项目,必须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或备案该类项目。
      二、严格控制汽车整车新建项目
     各市要严格防范汽车产能过剩风险,严禁越权备案汽车整车项目,严禁以零部件为名建设整车项目,严禁专用汽车企业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严禁建设低速电动车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市、各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引导、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汽车产业园区化、集群化发展。鼓励新建汽车整车企业通过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源,推动产能利用率过低的汽车整车企业整合或退出市场。
     三、严格执行产能置换
     对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确有必要新建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市和有关企业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其中,炼油产能减量置换比例不得低于1:1.25。焦化产能减量置换比例,2019-2020年为10%,2021-2022年为20%,2023-2024年为30%,2025年及以后为40%。钢铁产能减量置换比例,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020-2022年依次为10%、25%、40%,胶济铁路沿线城市2022-2025年依次为10%、20%、30%、40%。没有执行产能置换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立项手续;正在办理的,要终止办理;已经办理的,要依法撤销。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投资项目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和年度抽查计划,定期组织现场核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在生产能力、技术标准和关键装备等方面统一标准,强化联合监管,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管服务效能。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创新利用卫星遥感、卫星红外等手段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建设生产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的用电量监测。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力度
     各市要立即对辖区内全部钢铁、炼化、焦化、汽车、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项目进行全面核查,重点对立项手续、产能置换、用地审批、环境保护、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核查,要把有关情况核查准确,锁定主体装备,彻底弄清底数,建立监管台账。对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立即责令停工;已经建成投产的,立即责令停产,特别是对近期顶风作案、违规审批炼油、乙烯、PX、焦化、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等项目,要严肃查处,坚决关停。2020年4月20日前,各市要将核查整改结果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全省情况报告省政府。
     六、认真做好产能监测统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对钢铁、炼化、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涵盖每个企业建成产能、在建产能、拟建产能以及主体设备、手续办理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汽车产能调查,各市要将辖区内上年度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拟建产能情况,于每年3月15日前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末将钢铁、炼化、焦化等新建项目产能置换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强化督导问责
    各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坚决扛起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政治责任,对落实产业政策不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进行约谈通报,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违规建设主体,要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省政府将对各市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发现的工作不实、不力问题从严查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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