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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水泥、平板玻璃、陶瓷重点行业和锅炉、垃圾焚烧发电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落实《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工程项目许可审批。深入实施“三创四建”活动,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环节和时间。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设施深度治理项目,受理行政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环保设备投资抵免税政策。严格落实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要求,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财税〔2017〕7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实行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加快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和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稳定运行的,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现行国家和我省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水泥、平板玻璃超低排放和锅炉排放标准实施后,按上述标准继续实施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实行超低排放改造财政补贴。市、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设施深度治理,结合实际,对不同时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差别化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推进技术改造。对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和锅炉通过全流程深度治理达到超低排放项目,符合千项技改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支持其申报省级千项技改重点项目;符合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改)资金支持条件的,支持其申报有关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实施差别化电价。依据《关于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等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8〕120号),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玻璃企业,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七、优先开展排污权交易。对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并稳定形成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量,优先支持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出让排污指标,形成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优先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验收的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情况下,支持企业优先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银保监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等项目。(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持。召开标准培训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交流会,印发超低排放改造典型案例和技术规范、指南,指导各地开展超低排放改造,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燃煤电厂等企业,择优推荐其污染治理技术进入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目录,支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实行领导干部分级包联帮扶。对列入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的企业,建立领导干部分级包联责任制,健全包联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一对接企业需求,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帮助企业加快治理进度。结合“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活动,送法规、送政策、送标准、送方案、送服务,推动生产绿色化、清洁化。(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差异化管理。对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验收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评选国家A级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自主减排。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原则,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企业实施分级量化管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创建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对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效益明显的,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企业和园区,支持参与评选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并且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环保手续齐全、环保制度台账完善、环境管理规范、2019年以来无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执法监管正面清单,通过在线监测、远程执法抽查、无组织排放智能管控、分表计电(或企业分布式控制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无人机飞检、环境监测走航车等“非现场”手段加强执法检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五、提高垃圾处理费用补贴和支持评为更高等级。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各地要科学核算成本,合理提高处理费用补贴标准,确保企业稳定达标运行。在省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等级评定中,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稳定运行的,提高相关分值,或作为加分项,支持评为更高等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