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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成果,提升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现按照国家煤电发展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2020年目标任务
淘汰关停不达标的落后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依法依规清理整顿违规建设煤电项目。发布实施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按需有序规划建设煤电项目,严控煤电新增产能规模,按需合理安排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2020年底全国煤电装机规模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统筹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具备条件的机组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二、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
落实《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落后煤电机组2020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列入2020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机组,除地方政府明确作为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外,应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
三、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
严格落实《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继续做好现有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杜绝新发生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情况。结合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电力、热力供需形势,项目建设实际等,按需分类将补齐手续的停建项目移出《关于印发2017年分省煤电停建和缓建项目名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727号)确定的停建项目名单。
四、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
发布2023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按照适度有序的原则,分类指导各地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不含燃煤背压机组,下同)的核准、建设工作。
(一)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红色、橙色的地区,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设时序。为支持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对于确有需要的民生热电项目,由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估后,正常履行核准程序或开工建设。
(二)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的地区,确有需要的,在落实国土、环保、水利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并征求国家能源局相应派出机构意见后,按需有序核准、开工建设规划内自用煤电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准、优先开工建设扶贫、民生热电、煤电联营项目。
(三)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资源约束指标为红色的地区,还应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核准、新开工建设煤电项目规模。
五、严控各地新增煤电产能
强化煤电项目的总量控制,加强规划指导约束作用。统筹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和增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工作,按需适度安排煤电投产规模。探索研究清洁能源发电与煤电协调健康发展的机制,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一)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红、橙色的地区,原则上不新安排自用煤电项目投产,确有需要的,有序适度安排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为支持脱贫攻坚、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对确有需要的国家级贫困县扶贫项目,已连续两年发挥作用的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且属于民生热电的项目,可列为相应省份年度投产项目。
(二)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的地区,要优先利用清洁能源和外来电,综合采取省间电力互济、需求侧管理、优化系统备用,以及充分发挥国家规划内自用煤电项目、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作用等措施,减少对新增煤电装机的需求。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按需适度安排煤电投产规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贫、民生热电、煤电联营项目投产。
(三)请继续按照《关于报送2019-2020年煤电拟投产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6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需核准、建设、投产外送煤电项目。
六、做好应急调峰储备工作
为妥善应对高峰时段电力缺口,进一步提高电力、热力应急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的可靠供应,根据《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419号)、《关于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13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指导督促各地区落实文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合理安排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并做好相关工作。
七、统筹节能环保改造工作
统筹推进现役煤电机组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造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继续扩大改造范围,提高全国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