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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1935
出版年:19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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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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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由于质监部门违背2009年协会根据省质监局[2007]129号文件与其商定不到会员企业乱抽样乱收费的意见。企业反映强烈,营口市耐火协会决定代表会员对质监部门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投诉,并将投诉讨论稿报送分管副市长和质监局征求意见。营口市分管副市长牟传智得知后,立即于10月27日下午紧急召开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和营口市耐材协会常务副会长刘英民、秘书长王朝阳参加的协调会议。
与会人员共同审阅投诉讨论稿,重新学习有关法规政策,最终达成以下意见:
1. 质监部门不再到会员单位生产镁碳砖企业抽样收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按国家质监总局[2001]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辽宁省质监局[2007]129号文件《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都明文规定“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三)有充分证据证明产品为企业自
所需耐材币: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