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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1935
出版年:19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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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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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并于4月2日公布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要求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信部。
《规范条件》规定,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此外,《规范条件》还对铸造生铁企业的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作出了规定,要求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规范条件》要求,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其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求以满
所需耐材币: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