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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以下统称规范条件),规范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事项(以下统称规范公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推荐,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和生产线(以下统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保持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对规范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有关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有关第三方网站自我声明企业和生产线符合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自我声明)。
第二章 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和生产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所需材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交的材料中系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明确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规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