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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印发 《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2018年07月04日 09:16 耐火材料网 zr/文

中国耐火材料网

海政办发〔2018〕41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减控污染物排放总量,引导合理投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加速镁制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镁制品行业绿色、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菱镁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依据《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镁〔2017〕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修订)和<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辽工特发〔2018〕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的通知》(辽工特发〔201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以打造世界级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为目标,以确保投资合理、科学规划布局、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转型升级为原则,采取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减少存量、遏制增量”措施,着力推动镁制品行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建立绿色低碳、技术先进、产品高端的镁制品行业发展新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海城市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镁制品加工项目。

三、限制类别

达不到现行环保标准,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

1.国家限制类的菱镁初级产品项目;

2.运用传统技术和装备新建轻烧反射窑、重烧镁砂窑、中档镁砂窑、高纯镁砂窑、电熔镁砂炉;

3.借用生产产品、延长产业链条名义而建设使用低技术、低水平窑炉项目;

4.一段式煤气发生炉;

5.未取得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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