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013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设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上述规定年份内具有镁砂、滑石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企业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2),填写《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① 2012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②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③ 生产企业所在地级(含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④ 镁砂、滑石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⑤ 在2013年第一次招标中已经具备投标资格的生产企业,如需在本次资格初审中申请审核其2012年出口供货业绩,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12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如企业是第一次申请资格初审,则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10-2012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如企业不申请审核出口供货业绩,则不需提供该资料。
上述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初审材料,并与招标办公室分别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招标办公室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合法开采证明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3年6月3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