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复审。
1.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为了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查工作,自2011年第二次招标起,招标办公室对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进行复核。需审核出口供货业绩的企业在上报上述复印件后,须将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正本,及正本扫描(或照片)件的刻录光盘在资格初审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招标办公室进行复核。不提供正本文件的企业供货业绩不予核准。
4.资格复审于2013年6月17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5.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招标办公室将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实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实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复审合格企业顺利投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信息提交至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有关投标网络问题请及时咨询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00208,67800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