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5.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863家企业的VOCs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责令采暖季实施停产整治。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6.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各市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要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7个传输通道城市在已完成现有高架源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的基础上,新增高架源要在2017年10月底前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其他10个城市在已完成现有高架源与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的基础上,现有和新增高架源要在2017年12月底前与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2017年10月底前,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其中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燃煤锅炉等应与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砖瓦企业应与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各市要组织相关企业查漏补缺,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各市要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7.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全省各市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全部完成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8.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各市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2017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40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7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工作,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各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管控,采取多种手段降低排放,推动车辆节能降耗、达标排放。积极推进7个传输通道城市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并作为对在用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鼓励临近报废、残值较低、车况较差的车辆率先淘汰,引导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更新为清洁能源或国Ⅴ以上标准车辆。具体措施由各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对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查处。(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从2017年10月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京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9.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7个传输通道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作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0.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济南、淄博、济宁、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菏泽9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沿海港口向远洋船舶销售普通柴油除外)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升级及质量监管工作。7个传输通道城市政府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各级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