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9.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各市要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0.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2017年10月1日前,各市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地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按照国家要求报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1.统一区域应急联动。各市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2017年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连片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将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十二)逐级分解任务压实责任。各设区市政府作为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要结合《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进一步细化本市的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达标标准,并对各市加强指导督办和现场检查,确保各市抓好任务落实。各企业和排污者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国家和省要求落实到位。将本实施细则各项重点任务纳入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行动调度督导内容,按照“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调度、通报、检查、督办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十三)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在7个传输通道城市持续开展省级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采取“四步”监管工作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省级环境保护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切实传导压力。根据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参照对7个市的督查办法,在其他10个市开展强化督查和“四步”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