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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适时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且单次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累计交易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累计交易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运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且单次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上述累计交易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累计交易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福建易安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参股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拓展全资子公司经营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全资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福建易安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页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甘智和 董惠良 王振光
20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