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
2018年10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省辖市建成区91台燃料类工业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020年年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后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确需保留的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全省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改造升级无望的污染企业,依法依规停产限产、关停退出。全省原则上不再办理使用登记和审批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提升多元化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1)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和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在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新建和改建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鼓励新型工业、高技术企业利用天然气。深入推进城镇天然气利用工程,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县(市)、重点乡镇气化水平。鼓励天然气下乡,灵活采取管道及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供气站等多种方式供应。到2020年年底,天然气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0%。加快储气设施建设,2020年供暖季前各地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城市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采暖季期间,天然气要突出“压非保民”。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大力推进风电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建设大型风电基地,有序推进豫北、豫东等平原地区低风速平原风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全省风电装机累计达到600万千瓦。有序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全省生物质发电装机累计达到80万千瓦。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地热供暖(制冷),全省新增地热供暖面积60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提升区外来电比例。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比选新疆、青海、四川等能源基地外送电力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积极研究外电入豫通道建设方案,加快构建全省多通道、多方向输电格局。2018年,力争全年实现外电入豫450亿千瓦时。到2020年,接受省外来电规模达到500亿千瓦时以上。非化石能源发电全额消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实施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
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原则,加快现役纯凝机组采暖供热改造和背压机组发展,有序推进抽凝供热机组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建筑推进冷热电多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全省新增供热能力5300万平方米。2019年10月底前,全省再新增供热能力1200万平方米。到2020年,累计新增供热能力7700万平方米左右。2020年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质监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加快农村电网保障能力。
省电力公司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各地政府要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电力公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8.有序推进建筑节能减排。
鼓励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到2020年,全省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筑能效提升新模式。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事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