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打好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攻坚战役。提升监测监控能力,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加强应急预警管控,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努力实现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
1.提升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1)建立覆盖全面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现有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础上,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成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实施统一管理。逐步推进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在实现309个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联网的基础上,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任务。2019年年底前全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在全省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监测能力。组织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利用各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科学分析评价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为针对性制定环境空气改善方案提供基础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深化大气污染综合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实现全省联网共享;2019年建成主要气流通道和重点地区颗粒物及光化学组份综合观测网;2020年初步形成全省大气污染遥感、气溶胶激光雷达、组份观测监测网络,开发数据分析平台,将大气科研成果与污染成因解析业务化应用相结合,不断提高观测数据挖掘研究能力,为研究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演变及溯源提供基础数据,为污染控制及治理提供科学导向。(省环保厅、气象局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提升环境预测预警能力。
强化省、市两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能力建设。2018年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18个省辖市全面完成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初步形成省—市一体化预测预报技术系统及会商机制;2020年全面建成具有区域特点的省级空气质量预报技术中心、培训中心、会商中心,18个省辖市形成具有地域特点、覆盖县区的精准预报能力,构建省市一体化预测预报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
(1)完善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在实现对全省1841家涉气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涉气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省12000余家应急管控和错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8年9月底前,全省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19年对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进行全面筛查(含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2019年9月底前,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含无组织排放治理后,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工业企业)的企业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9月底前,实现对全省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自动监控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构建VOCs排放监控体系。开展全省VOCs排放企业排查,摸清VOCs排放企业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保监管部门共享。2018年年底前,建立VOCs排放企业清单,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9年年底前,按规定要求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全部企业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工业企业VOCs排放监控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全省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属地政府监控平台联网。2018年12月底前,按照规定完成建设工地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安装,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科学设定颗粒物浓度预警阈值;2019年6月底前,建立全省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按职责推进实施,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
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各地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或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提高污染动态溯源能力。
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重点城市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及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开展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等技术研究。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提高污染动态溯源能力,评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为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预警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能力。
(1)建立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2020年年底前,完成省级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建设可视化平台,实现污染天气可视化管理,建立与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数据实时对接、共享和应用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气象局、电力公司参与)
(2)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各省辖市要在大气污染源清单或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明确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实现一张清单管到底。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全省统一应急联动。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矿山、化工、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厂区安装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加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人工影响天气干预措施应用。(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气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结合清单的不确定性,在每次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各地政府要及时对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开展气象条件影响及应急应对减排效果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