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严格环境准入。
各地要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原则上禁止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以及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和企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省内产能置换。(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0.控制低效、落后、过剩产能。
(1)加大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淘汰退出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依法制修订更为严格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政策标准。研究制定炭素、棕刚玉、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窑、铸造等高排放行业淘汰标准。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实施“以钢定焦”,力争2020年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原则上全省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玻璃等产能;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利用公路运输。(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重点淘汰超期服役机组,煤耗、环保、安全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组和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机组,到2020年,累计关停300万千瓦以上落后煤电机组。(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
实施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人群密集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大的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工程。省辖市政府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2018年年底前制定建成区钢铁等重污染企业对标改造、关停、转型、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未按计划执行的予以停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2.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坚持分类处置,采取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或搬迁入园措施。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一律依法关停。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向乡村转移、死灰复燃。(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3.加快壮大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1)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推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规模化发展,推动新能源高效低费利用的技术产业化。积极发展非粮生物液体燃料,降低纤维素酶、纤维乙醇生产成本。积极发展生物质供气供热和地热能勘察与供热,推进水平井压裂等页岩气开发核心技术研发。加快建设有利于新能源灵活并网和充分消纳的智能电网系统,积极建设“互联网+”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源—网—荷—储—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地矿局、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